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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轻型货车治理,“大吨小标”乱象有望根除

轻型货车存在“大吨小标”现象由来已久,近两年来的治理历程可谓艰难。近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、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(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拟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,提高轻型货车安全技术性能。此外,根据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》(GB389002020),自今年91日起,全国在用货车年检时将开始空车称重,意味着超标车辆不能再上路运营。

两项重磅政策再度将轻型货车“大吨小标”治理推向深入。从生产、应用两端解读政策内容要点,分析行业应对举措,研判市场发展趋势,为轻型货车“大吨小标”治理建言献策。

加深登记管理 提高多项技术要求
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总质量超过3.5吨的轻型货车也就是业内常称的蓝牌轻卡,技术参数须满足:发动机(柴油)排量不大于2.5升(冷藏车除外)、货厢内宽尺寸不得大于2100毫米、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.4倍、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英尺或者不超过195毫米。对不符合车辆结构、参数配置要求的新产品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。除冷藏车外,对不符合发动机排量要求的在产产品,《征求意见稿》要求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,相关机构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在发动机排量要求方面,冷藏车是个特例。据了解,冷藏车运输的多为医药用品、海鲜、肉类、奶类等关系民生的物品,对温控要求比较苛刻,在运输过程中制冷主要靠消耗发动机功率来实现,因此发动机排量并未限制在2.5升以下。

对车企提出了哪些主体责任要求?

车辆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对轻型货车生产企业作出诸多要求,如生产企业应确保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(简称《公告》)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,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;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《公告》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,严禁对检验不合格、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。

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该政策发布实施后,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“大吨小标”产品、“一车双证”等违规行为的,一经确认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,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。

今后轻型货车登记管理怎么做?
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今后各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,将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、《公告》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,严禁为“大吨小标”车辆办理登记。对发现外观与《公告》明显不符、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、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,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。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,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。

对发现检验机构为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,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;对“大吨小标”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,依法追究违规生产、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在用“大吨小标”轻型货车如何处理?

《征求意见稿》中涉及蓝牌轻卡的全新技术要求,不仅关系到今后蓝牌轻卡产品的规范和发展方向,也关系到市场上不合规蓝牌轻卡产品的去向问题,还关系到新规正式实施之前车企已经生产出来(或正在制造)、经销商正在销售(或库存)的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如何处理等问题。

对此,《征求意见稿》已经给出了初步处理方案:发动机排量超出2.5升、而其他方面均符合新规要求的车辆,生产过渡期可延长到2022331日;对新政策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、但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库存产品,生产企业可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,经核实、公示后,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。

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对违规生产销售的“大吨小标”轻型货车,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。对在用“大吨小标”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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